之前我們就有常常提到說,只要我們房屋用途有改變而要變更稅率時,應該要馬上去稅務局申請變更,而不是等到稅單收到時才知道要去變更喔!
根據臺南市稅務局表示,原經核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,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,其後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,再供自用住宅使用時,應重新提出申請,始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。
該局說明,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:「………,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,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(期)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,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之次期開始適用。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,以後免再申請。………。」依該條文意旨,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,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,其用途顯已變更,自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,其後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而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,仍應依上述規定重新提出申請。
該局呼籲民眾如想對上述內容有進一步瞭解,請撥打該局客服專線洽詢,該局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,洽詢電話:(06)211-9611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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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台南市政府